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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18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 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冀教师〔2020〕14 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条 应予处理的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学术会议、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的专利、校徽、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或学校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个人发现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以下单位举报:

(一)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二)对举报的师德失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部门。

(三)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线索。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四条学校主管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不属于师德师风问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或处分办法

对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1.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 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在编教师需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 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单位或个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

(二)各二级单位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德失范问题线索或接到涉及本单位教职工的举报后,进行初步核查。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视情节责令行为人向涉及该问题的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处理。

经核查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将相关材料移交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或接到的举报,按职责范围移交给主管职能部门受理。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负主要管理责任的部门牵头受理。

(四)主责职能部门会同责任单位、监察专员办公室等组成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调查核实须认真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同时师德失范人员写出错误认识检查。涉及学术问题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取证事实或进一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

(五)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复核,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对情节轻微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直接决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需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职工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七)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八)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时限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九)处理决定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一般应当在受理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 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机制。校内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及时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师德失范行为事实、处理结果等。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学校师德违规案例,各单位接到案例通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学习,警醒广大教职工引以为戒,始终坚守师德底线,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有关部门和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院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启动问责调查。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需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单位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除按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外,学校将督导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