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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18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教人〔201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体系和自律与他律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对象、内容、等次及时间

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条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行为十项准则》为考核内容。

第三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四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机构、程序、方法

第五条组织机构。成立河北大学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全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领导小组

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组成。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宣传部、工会、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科技处、社科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三)师德师风考核小组

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所属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作出考核评价等次。基层党组织对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教学科研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非教学科研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小组组长,由基层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由基层党组织自定。

第六条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考核的程序分为综合评议拟定等次、结果公示、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三个环节,考核结果存入人事档案。

(一)综合评议拟定等次。由考核小组按照考核内容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评议,拟定考核评价等次。

(二)结果公示。拟定考核评价等次为合格的,由各考核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可在本单位公开通知栏或学院网站公示。

教职工本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以书面形式反映情况的,由所在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职工对本小组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教职工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考核评价等次按照考核小组综合评议结果拟定。

公示结束后,教职工在《河北大学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三)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各考核小组将经公示后的拟定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审核通过后,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考核意见为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须由各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写出详细情况说明。

第三章 师德师风的监督

第八条为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各基层党组织要构建学院、教师、学生等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发挥好学生评教机制在师德师风考核中的作用。同时要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并纠正师德失范行为,做好劝诫及督促整改工作。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行政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本单位行政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条学校监察处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0312-5079650;举报邮箱hbujw@hbu.edu.cn,接受广大师生的投诉举报及监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考核等的重要组成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考核等不能确定合格及以上对应等次。

第十二条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处理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